随着金融科技的急速发展,监管科技呼之欲出

    2019-01-21 17:56:19    来源:财视中国
    关键字:金融科技 监管


    作者 | 李德

    整理人 | 小蒹

    来源 | 财视中国


    【作者简介】1991年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,获硕士学位。2001年12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,获博士学位。2004年12月被评为研究员。2005年到美国斯坦福大学亚太研究中心作访问学者。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体改司、政研室和研究局工作。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研室体改处副处长、研究局金融风险研究处处长,研究局副巡视员,2012年8月被聘为中国人民银行参事。长期从事金融改革发展规划、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和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研究工作。主持或参加了 “九五 ”、“十一五”、“十二五”金融业发展规划、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研究、银行企业债务重组、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模式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模式、我国房地产金融运行状况分析等项课题的研究和试点工作。先后主编、参编、合译了 10 多本经济、金融著作,在报刊、杂志上发表了100多篇论文。 


    目前中国的金融科技活动主要集中在五类机构、六大业态。五类机构包括传统金融业、互联网机构、新兴互联网金融、通信机构和基础设施项目,六大业态为互联网支付、网络借贷、众筹融资、互联网基金销售、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消费金融。

     

    从统计来看,2017年全国网上零售额71751亿元,比上年增长32.2%2017年末,我国网民规模达7.72亿,普及率达55.8%,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 5.31亿,年增长率为11.9%,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1.29亿,同比增长30.2%,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1931家,相比2016年底减少了517家,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66.93亿张,同比增长9.27%,全年银行卡渗透率达48.71%

     

    在金融科技领域,未来大数据、云计算、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很可能会爆发出巨大的商业价值。其中,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是去中心化(泛中心化),通过运用数据加密、时间戳、分布式共识和经济激励等手段来建立分布式节点间的信任关系,从而形成去中心化、可信任的分布式系统,为中心化机构普遍存在的高成本、低效率和数据存储不安全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。此外,区块链技术还具有开放性、自治性、信息不可篡改、匿名性等特点。

     

    从目前来看,区块链与金融市场应用有很高的契合度。区块链可以在去中心化系统中自发产生信用,从而建立无中心机构信用背书的金融市场,在很大程度上实现“金融脱媒”。第二,它有助于降低交易和信任风险以及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,已经在数字货币、跨境支付、证券清算、贸易融资等领域探索应用。

     

    整体来看,传统金融机构积极拥抱金融科技的态势和效果愈加明显。全球实践表明,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并不是取代和颠覆的关系,传统金融机构是金融科技领域的重要市场主体,也是金融科技生态圈和产业链的关键节点。而金融科技作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,其本质仍然是金融,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。

     

    不过,金融科技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,因此需要加强监管,以规范其发展。就国外经验而言,主要有两种监管框架。一种是英国模式,以自律监管为主。英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早,发展快,在本国信贷市场所占份额较高;行业先行,监管后行,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共同作用,相互补充。

     

    近年来英国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,出台了几项重要的监管措施。一是实施“项目革新”计划,帮助企业开展合规创新、通过孵化器提供政策咨询、帮助企业获得英国行为监管局(FCA)的认可以及设立创新中心;二是FCA2015年推出的监管沙箱,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监管机制测试创新业务,以加快创新合规过程;三是“金融科技创新加速器”计划,通过监管部门和企业合作的方式,探索金融科技创新如何应用于中央银行。

     

    另一种是美国模式,政府立法与自律监管并行。美国首先制定了金融科技监管框架,阐明了政府针对金融科技发展的6个政策目标,并提出了克服技术偏见、实现技术标准互用性和协调性、维护金融稳定等金融科技发展和监管的10项原则,以及推出相关计划。

     

    一是“催化剂”计划,目的是让消费者享有公平、透明且有竞争力的市场环境,包括畅通沟通渠道、制定培养用户友好创新的政策(类似监管沙箱)、“研究启航”计划。二是支持“负责任的创新”计划,从满足消费者需求、推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两方面对“负责任的创新”计划提出8项指导原则。在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对话过程中,对消费者服务、战略规划、评估新产品和服务、使用模型、操作风险、网络安全、第三方机构管理进行中间干预,强化对机构的管理。

     

    我国也已开始对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加强监管。首先是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,包括两个方面:一是明确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加强监管协调,2015年发布的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科学合理地界定了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,落实了各大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;二是加强行业自律,2016年以来,先后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等。

     

    其次是加强法规建设和监管。近年来,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法规并付诸实施,促进金融科技规范发展。同时,我国的征信体系也在逐步健全,建立征信管理规划,明确征信部门的运作规则和定位,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、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、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者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。

     

    此外,还要注重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,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。这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工作:

     

    一是明确监管原则,监管机构要全面梳理现有金融市场上的金融科技业务,按照业务类型和属性进行划分,根据业务本质将其归纳入监管框架,从维护金融稳定、保持市场完整性、保护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加强监管,同时也要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管理能力、资本充足率、业务规划、风险应对措施、退出计划等方面提出要求,建立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定期审查和监测制度。

     

    二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。充分发挥监管团队的对外指导和对内协调作用,对外积极与企业沟通,掌握市场发展动态,了解金融科技企业对监管的诉求,增强机构对监管制度的理解,并建立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联系制度;对内做好与内部监管部门的协调和联系。

     

   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。加强对创新业态的监管,可在“牌照管理”的基础上,以先试点、后申牌的方式,借鉴英美的沙箱操作经验,允许机构在有限范围内测试创新产品和服务,制定配套的测试规范和奖励机制,通过的机构可适当加快牌照申请流程,加强跟踪管理。

     

    四是推动监管科技运用和发展,建立完备的金融信息统计制度和监管信息系统,实现与金融机构系统的互联互通、信息高效共享,利用大数据分析、人工智能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,动态防控风险;同时推动金融业应用和发展监管科技,鼓励国有银行、股份制银行构建标准化的应用组件并予以共享。

     

    五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。对金融科技企业遵守消费者权利保护等方面加强管理,明确信息披露、损失赔偿、投诉处理等相应要求,确保企业合规发展。


    声明:本文来自于由财视中国主办的“第五届未来金融科技2018”上的嘉宾发言,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,不代表财视中国立场,仅供读者参考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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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责任编辑:王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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